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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长兴县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19-03-05 21:20 来源:长兴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7〕95号)、《中共长兴县委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长委发〔2017〕30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县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发挥金融在促进绿色产业创新转型、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推绿色金融与科技融合创新先导区建设,经研究,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深化科金融合创新发展

(一)支持空间载体做大做优。支持太湖资本广场等科技金融融合发展集聚平台建设,对注册在平台内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一平台一政策”给予支持。对高校科研院所、投资公司、龙头企业等县内外民营运营主体和专业运营团队参与众创空间建设的,参照《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大工业政策三十六条的通知》(长政发〔2018〕22号)执行。重点扶持楼宇经济发展,对通过利用现有商业楼宇或对老旧办公楼宇及旧厂房、仓库等非商务楼宇实施升级改造,引入互联网+、总部、金融、科技、电商等新概念,打造主题平台项目,吸引上下游产业,形成产业集群效应的,给予一定奖励。

(二)突出上市公司产业引领作用。大力支持挂牌上市企业增资扩股和实施新兴产业投资计划,以共建产业园区或开展联合招商等方式,推动产业链中上下游领域科技创新项目培育,促进挂牌上市企业科技优势向供应链金融、金融控股等金融产业延伸。对县内挂牌上市企业参与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技项目并购重组等投资基金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三)健全科技金融投融资体系。鼓励银行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对银行机构开发投贷联动产品,为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配套信用贷款的,参照《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十七条政策意见》(长政发〔2018〕31号)执行。对在推动企业挂牌上市、引导企业发债、服务挂牌上市企业兼并重组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县内证券公司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着力推动产融深度结合。对服务保障“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县”、“绿色金融与科技融合创新先导区”建设以及“4+3”产业发展,有较大贡献且受到县级及以上通报表彰的金融机构,优先作为政府项目的合作对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实体经济及绿色制造的支持力度,将银行机构对我县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绿色制造、智能制造培育企业和传统产业绿色化、智能化改造项目的支持情况纳入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范围。

二、全力增加绿色金融供给

(五)鼓励金融机构扩大融资规模。对年度新增融资规模(含商业银行表内新增贷款、贷款不良处置还原数、表外新增融资数、上级行在本区域直接发放的贷款数,下同)达到30亿元以上,且新增融资额占本系统全市总量30%以上的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行,给予其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年度新增融资规模超过25亿元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支持设立全国性及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在我县新设或从异地迁入的全国性业务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及区域性总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专营机构、证券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新业态),参照现有金融招商奖励标准执行。

(七)支持金融机构绿色化改造。根据湖州市统一部署,开展绿色银行评级工作。将绿色银行评级情况与机构准入、业务发展、政府项目合作等挂钩。

(八)支持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建设。对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或批准设立的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绿色金融专营支行等绿色专营机构,设立当年给予单家银行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精准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九)加大上市政策扶持力度。对企业股改上市的,参照长政发〔2018〕22号中,有关企业挂牌上市、股权融资、并购重组的扶持政策执行。对绿色企业股改上市的,强化问题协调解决,开通绿色通道,适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股改上市再适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建立绿色贷款贴息补偿机制。企业(项目)绿色评价识别标准建立后,根据绿色企业(项目)的绿色等级,按一定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差别化贴息奖励政策,单家企业(项目)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向绿色企业(项目)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若发生风险后,按照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银行机构补偿。推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企业专利权质押比例放贷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限额15万元。对实际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超过1000万元的经办银行,按贷款额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3万元。

(十一)健全绿色融资保证体系。由县财政出资和银行机构捐资共同组建绿色企业(项目)信用保证基金,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等绿色企业提供增信服务,拓宽绿色企业融资渠道。对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绿色企业(项目)信用保证基金建立风险共担合作机制且风险承担比例不低于20%的银行机构,其实际发生坏帐后的净损失,按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给予50%补助,单个银行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积极鼓励产品和服务创新

(十二)拓展绿色保险创新试点。支持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试点期间给予参保企业保费20%-50%的补助。支持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按规定给予保费25%-45%的补助。支持探索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科技保险补贴,按保费的20%-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10万元。推进专利保险,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的,给予保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一年最高限额3万元。对全县成长型和科技型中小外贸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获得应收账款融资的,按融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围绕支持实体经济绿色发展创新服务方式和产品。

(十三)促进绿色证券创新发展。对注册在长兴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地民营企业和本地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的,按照实际募集金额的1‰给予贴息补助,每单债券最高贴息补助50万元。其中,实际募集金额以专项账户到位资金为准(如遇分期发行的,以每期实际募集到位资金单独申报贴息补助,但总贴息补助最高为50万元)。

(十四)设立绿色产业类发展基金。以县政府有关的产业基金为母基金,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绿色产业类发展基金,力争政府引导基金规模不少于10亿元,撬动各类绿色产业发展子基金不少于50亿元。基金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主要围绕我县重点产业体系,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和转型升级要求,促进绿色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十五)推进绿色融资租赁创新发展。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改造提升,对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实现生产设备技术改造且当年融资租赁生产设备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融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同时对融资租赁公司按1:1给予配套奖励。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按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

五、着力强化保障体系建设

(十六)推进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鼓励通过引入第三方智力支持,加快构建多维度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对绿色企业(项目)识别体系、绿色银行评级专营机构评价体系、绿色信用体系、绿色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绿色金融发展评价体系、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等具有首创性、引领性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给予经费补助。需由特定机构支持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向第三方购买服务。加强与国内外绿色金融组织和机构的合作,视需要聘请相关专家为试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十七)支持绿色支付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推广应用电子商业汇票、手机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深入开展“电子支付应用示范县、镇、村”创建工作,大力推动“智慧支付”在民生领域的广泛应用。

(十八)健全绿色资源交易机制。主动参与构建市级环境权益交易中心平台,扩大和深化排污权、用能权交易,积极推进水权、农村综合产权等交易试点,完善定价机制和交易规则,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环境。

(十九)培育引进绿色金融高端人才。对具有重大贡献的绿色金融机构、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咨询机构,给予其高级金融人才(指具有金融类高级专业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奖励,奖励金额以高级金融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为限,奖励期限为3年。具体奖励人数规定如下:金融机构形成的年地方贡献达3000万元的,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咨询机构形成的年地方贡献达200万元的,分别给予该金融机构人才奖励名额2名;金融机构年地方贡献超3000万元的,每增加500万元,补助人员名额增加1名,每家金融机构年度奖励名额最高不超过10名;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咨询机构年地方贡献超过2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补助人员名额增加1名,每家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咨询机构年度奖励名额最高不超过5名。对保险精算师、证券保荐人等紧缺型的金融高端人才,直接给予人才奖励,奖励金额以个人所得地方贡献为限,奖励期限为5年。

(二十)支持绿色金融中介和研究机构建设。对新设或异地迁入的具有参与全国金融市场推荐、评级、咨询、交易等服务资格或其服务得到全国金融市场主体广泛认可的绿色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机构以及对注册地不在长兴,在长兴设立、参与设立分支机构,或主导在长兴举办具有全国性影响论坛、研讨等活动的绿色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机构,参照现有金融新业态奖励标准执行。

六、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一)强化创先争优的激励引导。开展绿色贷款实施情况评价,绿色银行评级,金融机构绿色要素保障、绿色产品服务创新、对上政策和资源争取等综合考核,评价评级及综合考核结果,与宏观审慎评估、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发展、高管任职等挂钩。

(二十二)支持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绿色金融综合类服务平台、绿色企业征信和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等基础平台建设给予补助。

(二十三)维护金融秩序、安全和防范金融风险。构建跨部门联动机制,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非法金融活动等金融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未经批准开展金融业务的各类组织,维护地方金融安全与秩序。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加快金融债权案件审理和执行。加大金融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件宣传力度,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支持金融机构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加快不良贷款处置。

(二十四)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领域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统筹推进传统金融机构与新型金融业态、总部机构与分支机构、持牌金融组织与不具备金融资质但具有一定投融资功能企业的监管,将金融监管主体扩展到与金融管理相关的政府部门,将协同监管内容扩展到金融生态的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监管全覆盖,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这条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