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5 20:30 来源:长兴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培育一批能带动长兴经济发展、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35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10〕16号)文件精神,结合长兴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县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上市工作目标
(一)加强企业上市工作,是推进我县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保持经济健康平稳运行的重要战略举措,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和做大做强做优;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区域竞争力。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政策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形成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我县企业上市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的工作方针和“选拔培育一批、改制完善一批、辅导备案一批、挂牌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积极促进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坚持境内境外并举,IPO与借壳同行,大力培育上市资源,推进企业多渠道上市,使我县企业上市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大服务力度,推进企业上市培育
(三)加强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对拟上市企业进行重点关注和跟踪服务。积极发掘有潜力的企业,引导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现代化管理运作。建立企业上市梯队培育资源库。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股份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东构成和股权比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力争早日进入上市辅导备案。
(四)深化细化企业上市的服务工作。切实做好拟上市企业在辅导备案期内和上市申报期间问题的排查,指导推进拟上市企业规范运作。进一步加大对上沟通衔接工作力度,重点做好申报材料企业在证监会审核中的指导服务,关注并协助解决好证监会初审意见反馈的问题,力争使申请上市企业顺利通过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
(五)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融资。鼓励并引导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选择相应的上市融资渠道。优先推动一批优质企业在中小板上市融资。选择引导一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商业模式新、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融资。继续开拓境外资本市场,推动企业赴境外上市融资。鼓励企业买壳上市,支持异地买壳上市后将企业注册住所迁至长兴,有力促进我县经济发展。
三、完善政策扶持,促进企业上市融资
(六)股改上市扶持政策。
1. 拟上市企业因上市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涉及主业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在过户环节所缴纳的税收,县得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2.拟上市企业以企业上市为目的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权转让或资产重组过程中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得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3.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或境外上市私募后完成全外资改造),当年起三年内,所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扣除县财政补助给企业部分),以上年实缴数为基数,超过县财政预算当年法定增幅以上的县得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4.拟上市企业在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以及涉及税收政策调整,经审核依法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5.拟上市企业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地产,由于企业上市需要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仅限工业用地)、补办房产权证的,有关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所涉及上缴税费中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0%,以及土地净出让金县得部分的80%,由县政府奖励给企业。
6.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规费,凭合法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可计入当年经营成本,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分年度摊销。
7.在有序用电实施期间,对拟上市企业和已上市企业在用电指标上实行政策倾斜,并给予优先安排。
8.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安排,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或市有关扶持项目。
(七)激励机制。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含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买壳上市且注册住所迁至长兴的),给予企业高管团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八)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融资金投资于本地的,对企业给予奖励,每投资1亿元人民币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
(九)积极推进股权交易。鼓励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省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对暂不能进入上市辅导但进入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并实现交易的企业,享受拟上市企业扶持政策的50%。进场企业通过平台实现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再按融资额的2%对企业高管团队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点培育和扶持进场公司创造条件上市,对经培育达到上市条件的,优先列入拟上市企业名单。
四、明确政策享受对象,健全企业上市工作机制
(十)政策享受对象为拟上市企业或进入省未上市股份公司转让平台并实现交易的企业。拟上市企业是注册住所和纳税登记在长兴县,已制定具体的上市工作计划,建立相应的上市工作机构,经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确认符合上市基本条件并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经报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的企业。
(十一)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将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上市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机构职能,明确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县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健全和完善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督查和通报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处理企业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由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做好相关情况通报、相应数据汇总、政策享受建议及扶持政策兑现等工作,政策的兑现由县财政局核定拨付。
(十三)拟上市企业五年内仍未能实现上市的,已享受的有关企业上市政策奖励,由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回并全额上缴县财政。